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堆)决字[2025]第0876号

  被处罚人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永泰镇洋塘村上聂*******,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国杰*******。
  现查明:2025年1月23日至2月9日,违法行为人聂某某出于图财的目的,在明知他人为电信诈骗转移资金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的QQ号在QQ群里抢红包,获得来历不明的资金18200元,抽成获利910元,其余资金通过微信转给上线,为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提供帮助。聂某某抢红包获得资金关联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刑警大队立案侦查的邓某某被诈骗案。受害人邓某某被骗于2025年2月3日,受害人通过QQ号发了1个200元红包被聂某某使用的QQ号抢到。2025年6月24日,聂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受害人报案材料;涉案QQ交易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聂**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玖佰壹拾圆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壹拾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玖佰壹拾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