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洪)决字[2025]第1056号

  被处罚人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侯家*******,现住长沙市雨花区侯家*******。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下午15时许,违法行为人苏某荣下班时发现长沙市开福区视谷人才中心单车棚内停放的一辆公路车车锁没有锁好,临时起意将公路车车锁扯开,将自己自行车上的东西搬到了该公路车上后将该公路车盗走并骑回长沙市雨花区紫金苑家中自用。
  以上事实有:1.苏某荣的陈述;2.王某彬的陈述;3.视频监控截图;4.现场指认照片;5.户籍资料;6.到案经过;7.谅解书;8.领条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人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苏**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