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堆)决字[2025]第0875号
被处罚人戚*,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沧港*******,现住湖南省开福区金色*******。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违法人戚X通过微信联系上线以每瓶300元的价格购买笑气进行吸食,由上线负责安排人员送货上门。经查实2025年6月12日2时53分、7时18分、9时25分,违法人戚X分三次联系上线,花费2700元购买了9瓶笑气进行吸食,由违法人黄X(已行政处罚)负责送货至长沙市开福区XXX家中,戚X在家中将购买来的笑气全部吸食完。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提取笔录;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戚*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