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新)决字[2025]第1057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湘龙*******。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蔡某荣明知银行卡不得出借、出让、出售之规定,仍因贷款需求而轻信他人,于2025年1月3日、2025年1月4日,提供名下卡号为:6222620640XXXX623623交通银行卡(开卡地:长沙市开福区)给他人包装刷流水,入账金额:37800元,涉及电信诈骗受害人苏某被骗的178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蔡某荣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蔡**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