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坡)决字[2025]第1110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空壳*******,现住湖南省桑植县空壳*******。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彭X芳为图财,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XX天桥下,将受害人孙X停放在路边一台黑色立马电动车内5组电池盗走并销赃得250元;2025年6月7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彭X芳窜至长沙市岳麓区XX公园地铁口附近,将受害人彭X停在路边一台黑色速比特自行车盗走。2025年6月24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彭X芳被民警查获并扣押盗窃所得的速比特自行车一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