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交治安分局(侦)决字[2025]第0064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现住长沙市岳麓区银盆*******。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周XX在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树木岭社区地铁4号线树木岭地铁站内醉酒闹事,车站工作人员发现情况后,向驻站警力反映情况,辅警邓X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周XX不听劝阻,先后袭击了保安员刘X、值班站长陈XX、辅警邓X,后工作人员将周XX控制并带至警务室,在带离过程中,周XX袭击了安检员王XX。20时10分许,民警李XX、王X、辅警覃X赶至树木岭站警务室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周XX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谩骂民警,并用右手掌掴民警李XX、邓X脸部,用右手拍打了王X的背部,其后,周又右脚踢踹了李XX、覃X。
  以上事实有1、周XX的陈述;2、受害人的陈述;3、站内视频监控;4、执法记录仪视频;5、受害人受伤照片等证据证实。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