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新)决字[2025]第0384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新塘*******,现住湖南省衡东县新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晚20时许,违法行为人曾**从衡东县XX镇XX村家里外出到新塘街上,先是来到XX镇XX路一无招牌的废品回收店铺门口位置盗窃一台废旧空调,随后又来到XX镇XX大道一名为XX门窗店铺门口位置盗窃一辆两轮女士摩托车,将盗窃的空调及摩托车相继藏在了其在XX镇XX路旁边租住的一个车库内。盗窃的旧空调及摩托车现价值合计约1000元左右。6月24日,曾**在XX镇XX村XX大道附近被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曾**的陈述和申辩;监控视频截图;被侵害人的陈述;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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