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太平*******。
现查明:在长沙市天心区下河街商贸城北侧的小路旁,因上述小路南侧停放的车辆影响到了华旅酒店入住客人开车进入酒店停车场,影响到酒店的生意。
2025年01月20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X酒后气愤情况下,将停放在上述小路南侧的七台车辆划坏,受损车辆为:一台白色吉利熊猫,车牌:湘AXXXXXX,车身左侧被划坏;一台银灰色现代瑞纳,车牌:湘AXXXXX,车身左侧被划坏;一台银色丰田凯美瑞,车牌:湘XXXXX,车身左侧被划坏;一台冰魄青色的比亚迪秦L,车牌:湘AXXXXXX,车身左侧被划坏、左前大灯被划;一台黑色的大众CC,车牌:湘AXXXXX,车身左侧被划坏、前引擎盖被划;一台炫影灰长安启源,车牌:浙CXXXXXX,车身左侧被划坏、左前大灯被划;一台白色现代瑞纳,车牌:辽DXXXXX,车身右侧被划坏、右侧尾灯被划。经鉴定上述车辆中的六台受损车辆(车牌为辽DXXXXX的车辆除外)的被损坏的总价值为10829元。后对相关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2025年05月30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诉的决定。我单位于2025年06月24日收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文书号:长天检刑行意[2025]59号),向我单位提出检查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王**于2025年1月20日实施的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现场视频监控截图、检察意见书、车辆受损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在作案后积极向受害者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王**于2025年2月3日因为故意损坏财物的行为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5年2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3月3日因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共计执行刑事拘留十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王**刑事拘留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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