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刑)决字[2025]第1488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雒容镇秀水村满贡*******,现住雒容镇秀水村满贡*******。
  现查明:2025年6月,违法行为人廖XX图财心切,通过钉钉软件中“XX群”与群聊管理员“桃X”(身份待查)获得联系,以自己名义办理电话卡(中国广电XX),在明知出租电话卡有可能为他人提供电信网络犯罪帮助的情况下,仍将电话卡租给上线,上线嫌疑人利用廖XX向“桃X”出租的号码为的XX电话卡向本案受害人(XX)拔打电话并行诈骗,致使受害人被骗101831.7元人民币,现已查明廖**共办理、出借电话卡1张, 获利1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电话卡话单、到案经过、提取笔录、与上线的聊天记录及账号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人民币)。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