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中)决字[2025]第0366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布*******,现住冷水江市布溪街道*******。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郭x明在xxxx年x月xx日晚上xx时许,与同案人段x云在冷水江市中连乡xx村与xx村岔路口地段的受害人段x桃所种植的玉米地里盗窃两袋约100斤左右的玉米,价值约3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同案人询问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郭**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其盗窃的违法行为,并主动向受害人段慈桃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受害人段慈桃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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