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禁)决字[2025]第1566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金井*******,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金井*******。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杨××、吴××(未到案)、张××(未到案)在长沙县星沙街道新城悦隽小区漫时光酒店正门口一辆轿车上吸食了上头电子烟,后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毛发中替来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本人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鉴定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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