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灵)决字[2025]第1491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灵官*******,现住灵官殿镇大棠村2*******。
现查明:2025年4月10日,罗**伙同罗赞平驾驶车辆在福建省晋江市河滨北路马路旁将一名缅甸籍女子接驳至邵东市灵官殿镇,并将该名缅甸籍女子藏匿在宁高亮家中。直至2025年6月17日未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备,致使缅甸籍女子逃逸。罗**联系“蛇头”介绍认识了一名叫“依依”的缅甸籍女子,2024年10月份“蛇头”将依依送至灵官殿镇大棠村罗**家中,罗**非法容留缅甸籍女子“依依”至2025年6月23日。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照片、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玖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公安局缴纳罚款玖仟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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