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东)不决字[2025]第0245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羊角塘镇汾*******,现住:安化县东坪镇桔园*******。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13时许,杨X时伙同贺X华在安化县东坪镇闵家湾XX特训营厨房内,盗得鱼护一个、啤酒两瓶、山胡椒油三瓶,价值100余元。2025年6月24日,杨X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2025年6月24日15时许,杨X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底卡、视听资料、指认笔录、谅解书、被侵害人陈述及杨X时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杨兴时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应依法不予处罚,现决定对杨兴时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