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天公(青)不决字[2025]第0038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青园*******,现住:长沙市天心区青园*******。
  现查明2025年3月23日13时,违法行为人张xx与吴xx在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街道xx小区9栋附近因噪音扰民问题发生争吵,违法行为人张xx对吴xx讲了一句威胁其人身安全的言论(你再吵我就磕死你),未发生肢体冲突,违法行为人张xx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吴xx的陈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