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团结)决字[2025]第0720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铜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3月8日13时许,张××带人在怀化市鹤城区鹤洲××路人行道上驾驶电动车骑行,骑行到××××××店门口时,张××驾驶电动车撞到了正在搬运货物的谢××,因电动车车速不快,谢××未受伤。谢××和张××两人因为电动车撞人发生争吵,继而谢××动手打伤张××。经鉴定,张××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材料、视频监控、伤情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怀化分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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