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崔)决字[2025]第0523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崔家*******,现住汉寿县崔家桥镇李*******。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至6月23日期间,违法人员丁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刘某杰、周某,三人通过驾驶白色小轿车,在汉寿县崔家桥镇,物色方便进行抢夺槟榔、烟的商店;刘某杰主要负责策划,丁某则负责开车接应,周某则负责下车抢夺商店里的槟榔与烟;2025年6月22日下午,刘某杰、周某、丁某三人在崔家桥镇毓德铺的阳光超市抢夺两包价值100的和成天下槟榔和一包黄盒芙蓉王烟;2025年6月22日晚上,刘某杰、周某两人在崔家桥镇连家坝社区的强强超市抢夺两包价值100的和成天下槟榔;2025年6月23日下午,刘某杰、周某、丁某三人在崔家桥镇大桥村的忠胜美美超市抢夺4包价值50元的和成天下槟榔。共造成三家超市共计650元的损失。
以上事实有1.被害人陈述 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3.同案人交代 4.监控视频 5.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丁*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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