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东)决字[2025]第0845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江南*******,现住湖南省安化县江南*******。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20时许,谭X华在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大X头1X1号家中,因情感纠纷对妻子封X、女儿谭X莹进行了殴打,后被民警传唤到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底卡、申请书、被侵害人陈述及谭X华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谭**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且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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