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月)决字[2025]第060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双流*******,现住望城区月亮岛街道*******。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时15时许,违法嫌疑人李x从xxx地铁站一号口出站回家时,在长沙市望城区xxx街道xx地铁站1号口附近发现一台黑色爱玛电动车未拔钥匙,遂临时起意以顺手牵羊的形式盗窃该黑色爱玛电动车,后将盗窃来的电动车藏匿于长沙市望城区xxxx小区xx栋负一楼地下车库自己家楼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