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刑)决字[2025]第068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和园*******。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2025年1月31日、2025年2月10日、2025年2月11日在淘宝、拼多多软件上购买4支疑似枪支。经株洲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违法行为人王××所购买的4把疑似枪支为仿真枪。该4把仿真枪均系商家邮寄至王××家小区物业室和快递柜中,王××携带该装有仿真枪的快递途经株洲市天元区和园小区4栋电梯进入其家中;2025年2月9日违法行为人王××在拼多多软件上购买1支弩后,由商家邮寄至王××家小区快递柜中,王××取出弩的快递途经株洲市天元区和园小区4栋电梯进入其家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鉴定文书、仿真枪和弩的购买记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并收缴1包疑似枪支子弹,1把弩,9把弹弓,5瓶气瓶,3包钢珠,7个疑似枪支配件,4把仿真枪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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