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蔡)决字[2025]第070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魏家*******,现住湖南省邵东市魏家*******。
现查明:违法嫌疑人李××2024年5月9日上午9时许,在大祥区××乡××村一村民家盗窃一台直板触摸屏的蓝色oppo智能手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李××的询问笔录,手机价格认定书,报案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李**因犯罪行为轻微,系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违法嫌疑人李**已被刑拘正好被抵扣行政拘留五日,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不予执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嫌疑人李**已被刑拘正好被抵扣行政拘留五日,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不予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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