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湾)决字[2025]第0383号
被处罚人武**,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石湾*******,现住湖南省衡东县石湾*******。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武**明知不能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仍然轻信别人刷流水可以提高信用卡额度,于2025年6月10日,用自己的农商银行账户接收两笔违法资金,并将接收的违法资金100000元转入指定账户,剩余37000元被冻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武**的陈述和申辩,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手机聊天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武**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武**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衡东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