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037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羊古*******,现住隆回县羊古坳镇花*******。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下午,彭**、彭宣文、张美秀、张海晴在隆回县花门街道××足浴店门前的马路上与卿彩云、王时英发生打架,彭**手持手机砸了王时英头部两下,之后又用手机砸了在现场拉架的王修省背部一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同案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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