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交)决字[2025]第0358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现住蓝山县塔峰镇界头*******。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13时许,赵×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M6×××7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蓝山县××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4mg/100ml。另查明2018年01月17日,赵×饮酒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蓝山县×××被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64mg/100ml,赵×涉嫌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的户籍信息、询问笔录、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交通违法记录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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