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040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桃花*******。
  现查明: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郭*在隆回县桃花坪街道辰河世家旁的XX台球厅内的“与狼共舞”赌博机内,通过微信扫码参赌,共充值15870元参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微信充值记录、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郭*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