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溪)决字[2025]第0436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5月9日,李X明知国家法律禁止买卖、出租、出借个人银行账户,将自己的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309XXXXXXXXX08691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刑事案件被害人郭X的被诈骗资金转入李X的银行卡10000元人民币,李X通过微信转给他人并从中获利200元;刑事案件被害人张XX的被诈骗资金转入李X的银行卡12000元人民币,李X在慈利县XX镇湖南农村商业银行柜台取现后交给他人,并从中获利10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郭X、张XX的询问笔录、银行交易明细、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24日李*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壹仟贰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没收李**的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缴纳罚款壹仟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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