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禁)决字[2025]第1053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夏塘*******,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夏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谢**于2014年开始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因吸食毒品被耒阳市公安局夏塘派出所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经查,谢**于2025年2月份的一天在耒阳市新城一路于自己车上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经衡阳市XXXX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毛发鉴定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以上事实有谢**的询问笔录、毛发检测结果、尿检结果、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