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平)决字[2025]第084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琅塘*******,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琅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至23日,刘X丰明知他人在安化县平口镇范X村小X山庵堂左边房子的人以“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仍然在平口镇汽车站至赌博地以500元一天的佣金专门替该赌场接送赌客,共计非法获利1000元。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以及刘x丰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刘**的行为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且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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