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平)决字[2025]第0840号

  被处罚人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孟公*******,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孟公*******。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11时许,廖X姣与伍X欣共同前往安化县平口镇范X村小X山庵堂左边房子内,以“押宝”的方式参与赌博,单注下注金额10至20元不等,输700余元。
  以上事实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检查笔录、以及违法行为人廖X姣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廖**的行为构成赌博,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