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决字[2025]第037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现住长沙市望城区乌山*******。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23时许,李**在长沙市岳麓区黄金园街道XXXX学校附近的马路边,因索要债务与XXX发生冲突,李**持铁锤击打XXX,致使朱学文左脚受伤(伤势轻微)。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照片、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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