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禁)决字[2025]第105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夏塘*******,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夏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于2017年开始吸食毒品,2017年吸食毒品冰毒被××市公安局××派出所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5日,经查,陈**最近一次吸食毒品于2025年4月份的一天在××市××路贺家湾附近外号“兵兵”的面包车上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经××市××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毛发,结果呈甲基苯丙胺为阳性。
  以上事实有陈**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毛发检测结果、尿检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