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决字[2025]第068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舲舫*******,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李××窜至株洲市天元区××××城××驾校附近,欲将埋在土里的电缆线盗走卖钱,而后李××将电缆线挖出30m左右(价值约1500余元),并将所盗电缆线搬至××驾校的板房内,后被受害人李××发现并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材料、被害人陈述材料、监控视频、现场指认、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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