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麻公(城)不决字[2025]第0021号
违法单位:麻阳齐****,地址:,法定代表人:张***
现查明我局在办理郑xx强奸案中,发现2024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一名叫杨x的13岁未成年女生曾到麻阳县齐兴公寓一房间内与张xx发生性关系一次,因不明确发案时间,又无视频监控及登记情况。经公安机关调查后没有证据证明麻阳齐****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证人证言。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3、受害人的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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