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银)决字[2025]第1109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4月17日晚23时许, 违法行为人邓X兵和张X山(已处罚)因乘车过程中与受害人周X儒发生纠纷,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后趁车辆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盆南路与银盆路隧道交叉口处,违法行为人邓X兵用拳头殴打受害人周X儒后脑勺,违法行为人张X山用拳头殴打受害人周X儒面部、头部、左眼多处。致使受害人周X儒头部多处红肿,经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调解失败协议书、伤情鉴定结论、现场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邓**主动到案,但拒不交代自己打人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