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05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化龙*******,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化龙*******。
  现查明:陈**于2025年2月2日将名下卡号为6230530800022XXXXXX农业银行卡借给一个叫“拖把”的游戏好友使用。经国家反诈平台查询,受害人刘X被诈骗18000元,其中800元被转到陈**该农业银行卡。经查询该银行卡明细,陈**卡号为6230530800022XXXXX农业银行卡共流入资金3980元,流出398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交易明细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