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壶)决字[2025]第0504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壶瓶*******,现住石门县壶瓶山镇泥*******。
现查明:2025年4月18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唐X全因简易路被丰石公司挖断后导致自己铲车无法正常通行,与公司人员程X全两人在丰石公司棚内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唐X全在朝着程X全脸部吐了两口口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认证言、现场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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