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危)决字[2025]第0676号

  被处罚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左权*******。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违法行为人黎×兴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未使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情况下,驾驶牌照湘A×××××白色现代轿车从湖南省浏阳市运输9袋单基粉至醴陵市×××出口烟花包装厂,2025年6月19日被醴陵市应急局查获。2025年6月24日,黎×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线索移送函、受案记录、证据保全文书、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