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龙)决字[2025]第0518号

  被处罚人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陈店镇陈店村陈店*******,现住陈店镇陈店村陈店*******。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违法人员邹晓林开始帮助老板青正启(未到案)在今都王府二楼青正启开设的鲨鱼机室内为赌博人员多次上下分,每天可以获得200元报酬。2025年6月23日晚,违法人员玛拉提·波拉提别克、程**、王磊、邹秉铮等人在该场所打鲨鱼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汉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