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决字[2025]第0373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望城县乔口*******,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咸嘉*******。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至6月23日连续4天的0时许,潘*为牟利窜至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黄金园街道的“XX国际”公寓、金山桥街道“XX悦府”公寓等地,在上述公寓的房门把手上粘贴印有涉黄内容的贴纸。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现场视频截图、现场辨认及照片、到案经过、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