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治)决字[2025]第036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曹家*******,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曹家*******。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9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李××伙同曾×、谭××、李××、李××等人,因其儿子李锋、谭××儿子谭斯磊、李××儿子谭文超等人涉嫌贷款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不满,为引起政府关注,向政府施压,谭××、曾×、李××、李××、李××等人在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大门口拉横幅、放喇叭,扰乱政府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人陈述、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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