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刑)不决字[2025]第0083号

  违法行为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乐*******。
  现查明2025年5月13日,行为人邹**为提高贷款软件的贷款额度,在网上添加一自称能提高“安逸花”APP贷款额度的工作人员刘婷(身份不明),因流水评分不达标,遂将自己使用的妻子邹海花的银行卡(6217857000109481711)账号提供给对方,后接收到受害人曹港樊转入的被骗资金6900元。在此过程中,邹**未获利,且发现异常情况后及时中止,并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退还涉案资金。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身份材料、收款记录、电话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因行为人邹千武没有主观过错,未造成实际损失,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