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05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灶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灶市*******。
现查明:刘*于2012年开始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至今,2013年5月9日,因吸食毒品冰毒被XX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12月31日,刘*因吸食毒品冰毒被XX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025年6月22日晚,接匿名举报,在耒阳市人民路与群英路交汇处烧烤店抓获吸毒人员刘*,经采集毛发后送往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检测出刘*毛发样本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该刘拒不如实供述吸毒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与申辩
2、抓获经过
3、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户籍资料
5、刘*吸毒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