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高)决字[2025]第0184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龙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
现查明: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上午,家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乡沃草村白泥组的肖**(身份证号:432503197503062976)驾驶湘KLL326小型轿车行驶至许广高速963公里往南方向欧阳海服务区,民警对其例行检查车辆,发现驾驶员肖**驾驶证吊销为吊销状态,其行为涉嫌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被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行驶证以及车辆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嘉禾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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