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维)决字[2025]第0503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三圣*******,现住湖南省石门县三圣*******。
现查明:2025年5月23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覃×清、伍×喜与违法行为人雷×在石门县维新镇××××××××××××沓子上因商品质量问题产生矛盾,覃×清要求换一把锄头,雷×不愿意,覃×清便强行拿了一把新锄头,雷×就把锄头抢回来,双方发生争吵,并谩骂对方,进而引发肢体冲突,雷×打了覃×清嘴巴一下,覃×清便拿着自己的锄头朝雷×背部打了一下,雷×便用锄头朝覃×清打去,造成覃×清手部受伤,在雷×用锄头将覃×清打伤后,伍×喜便也拿了一把锄头朝雷×小腿打去,雷×便又将伍×喜推倒。在此过程中三人有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覃×清右手开放性手部损伤。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记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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