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平)不决字[2025]第0244号

  违法行为人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桑梓*******,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桑梓*******。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11时许,扶**为向“老四”讨要债务,前往安化县平口镇范溪村小西山庵堂左边的房子内,在其中寻找未果,并未实施赌博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以及扶x超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