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霞)决字[2025]第0589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湘潭市岳塘区岳塘*******。
现查明:2025年5月19日,违法行为人姚XX为寻求刺激,通过“XX”介绍前往长沙市XX区XX足浴找到微信好友“VV”购买含有临时管控类兽用麻精药品“替来他明”的电子烟烟弹,购买后回到湘潭市XX区XX街道XXX社区XX路XX号X栋X号吸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姚**指认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姚**陈述与申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告知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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