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毛)决字[2025]第0516号
被处罚人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毛家*******,现住湖南省汉寿县毛家*******。
现查明:2019年左右,违法人康某在汉寿县毛家滩乡黄河村办蛇类养殖场时,通过网络教程,使用建厂房、锅炉等剩下的边角料,制止了一把简易压气式气枪,后2020年养殖场因疫情原因关闭后,康某将该气枪存放在养殖场宿舍内,偶尔拿出来玩一下,2025年3月中旬康某将该气枪拿出来在黄河村蛇类养殖场内使用,将子弹打光后,一直存放于养殖场宿舍内,直至2025年6月23日,康某主动将该气枪交给派出所民警,并承认对自己非法携带枪支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康*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上交枪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康*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汉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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