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云)决字[2025]第016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上午8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友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行驶至岳阳市云溪区绿色化工产业园的岳阳××有限公司时,看到地上有被丢弃的一些木材和塑料材质窗架,以及废弃厂房上未拆完的塑料材质窗架,遂产生将这些塑料材质窗架盗走卖钱的想法。李**将地上的塑料材质窗架捡拾到车上后,再利用车上携带的一根铁质撬棍将厂房上的500KG塑料材质窗架拆掉放至车上,最后将塑料窗户边框运回家门口。 经岳阳市云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500KG塑料材质窗架价值人民币23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被侵害人陈述、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