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175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20时42分,文××饮酒后驾驶湘H××359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老S308由东往西行驶,行至益阳市赫山区米香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0mg/100mL。文××现场提出异议,随后民警将文××带至益阳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提取血样送检。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mg/100ml。另查明:文××2011年10月28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已处罚。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饮酒驾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的供述材料、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车合一照片、民警查获经过材料、文××的交通违法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