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侯)决字[2025]第1486号

  被处罚人祝**,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沛县沛城东*******,现住江苏省沛县沛城东*******。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和6月22日,违法行为人祝××在没有确定及核实实情的情况下,在今日头条APP上下载一段视频,并进行篡改、剪辑、编辑不实文字,分别以“××××NN”、“××××××A”的账号,在“今日头条”和“百度”APP网络平台上,散播湖南省一水电站屡次被淹没的不实谣言。后被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祝××的询问笔录、报案人的询问笔录及单位报案材料、提取笔录及相关材料、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祝**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