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刑)决字[2025]第0546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杨**在2025年6月17日,将自己名下的联通电话卡15573669537以500元的价格出卖给其朋友(微信名:龚工),该电话卡在2025年6月17日下午开始拨打诈骗电话约3个小时,诈骗到山东省乐陵市受害人10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乐陵市公安局受害人材料、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联通电话开户资料、扬长文前科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当前位置: